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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兼具自益权与共益权性质。在股权分类中,自益权是指股东单纯为自己的经济利益而享有和行使的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兼为自己和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既满足了股东个人利益,又保障了公司整体利益,因此兼具自益权与共益权性质。
股东知情权是固有权。在股权分类中,固有权是指股东不得自由处分、公司亦不得主张股东已经同意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中予以限制的股东权利;非固有权是指股东可以自由处分、公司可以主张股东已经同意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中予以限制的股东权利。为了防止公司控制者对中小股东的掠夺,优化公司治理,以实现公司效益最大化的法律规范为强制性规范,相应的股东权利为固有权。股东知情权,保障了股东其他各项权利的落实,预防和制止了公司控制者滥用公司控制权,保障了公司的良性运转,因此应为固有权
股东知情权是单独股东权。股权分类中,单独股东权是指任何公司股东、无论其所持股份数量多少均可行使的股东权利;少数股东权是指只有持有一定数量以上股份的股东方得行使的股东权利。我国《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第166条均未规定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以一定数量以上股份为前提,而是规定公司所有股东平等地享有该项权利,据此可知在我国《公司法》框架下,股东知情权是单独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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