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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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
职工与职工持股会关系应为信托关系社团法人在我国尚未形成为正式的立法用语,将职工持股会界定为独立型的社团法人而又不对其含义作明确界定,显属不妥。如作独立型的社会团体法人说,则面临记障碍,因为职工持股会要从事企业内部投资行为,这属于营利性的活动,不具备《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所要求的非营利性特点,要求其以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的名义进行民政登记,难以得到民政部门的认可。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有关问题职工人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发挥职工持股的作用,促进企业发展,而不是仅仅为职工谋取福利。
我国公司职工持股的立法建议在我国,公司职工持股制度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在司法实践上,均属于“新鲜事物”。虽然在我国新《公司法》修订中的“股份回购”部分增加了职工持股条款,但其立法内容概括、笼统,没有将职工持股制度作系统规制,因此,仍然不能完全体现职工持股制度的立法目的,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也尚待检验。
公司职工持股的适用空间股份合作制企业本质上属于职工持股企业,目前我国尚未对其统一进行立法规范,实践中许多地方对股份合作企业予以单独立法调整。因此,有人认为股份合作企业职工持股的问题应由股份合作企业法调整,不宜在职工持股法中进行规范。由于我国现行股份合作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均系不规范的公司,应按《公司法》进行改造和规范,股份合作企业能否视为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尚有诸多异议,制定全国性的股份合作企业法的条件并不成熟。
公司职工持股的理论分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度里,实行职工持股制度,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比其他国家更有条件、更为需要、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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