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持股的适用空间
在诸多企业组织形式中,公司职工持股制度的适用空间到底有多大,值得进一步探讨。以下企业组织形式对职工持股适用的尝试,可以借鉴。
l .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持股
股份合作制企业本质上属于职工持股企业,目前我国尚未对其统一进行立法规范,实践中许多地方对股份合作企业予以单独立法调整。因此,有人认为股份合作企业职工持股的问题应由股份合作企业法调整,不宜在职工持股法中进行规范。由于我国现行股份合作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均系不规范的公司,应按《公司法》进行改造和规范,股份合作企业能否视为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尚有诸多异议,制定全国性的股份合作企业法的条件并不成熟。我国应在对职工持股进行立法规范的同时,将股份合作企业的职工持股纳人该法的调整范围。
2.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与职工持股
如前所述,我国的职工持股是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相伴而生的,充分发挥职工持股对公司制企业改革的推动作用,强调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时应当实行职工持股,具有战略性意义。这是因为在我国推行职工持股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增强企业职工参与公司制改革和公司治理的积极性。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行使股权,参与董事会和监事会,能够起到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有股产权主体缺位的缺陷,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3.上市公司职工持股
由于上市公司的“开放性”特征和内部职工持股的“封闭性”特征之间客观上存在冲突,理论界对上市公司内部职工持股问题基本上采取了回避的态度。针对上市公司职工持股实践,我国地方性立法的规定也迥然不同。对此,证券监督部门的态度亦曾有过反复。同时,上市公司推行职工持股也曾衍生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内部职工股公众化、外部化。一些企业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其二,法人股个人化。有的企业以法人名义购买股份后发给个人。其三,促成投机,损害公平。内部职工股通常以较低价格发行,并且经过一定时间可以上市,无疑给社会公众股造成较大冲击,并损害了社会公平。其四,公司管理层将内部职工股作为攫取个人资本的工具,结果强化了“内部人控制”。鉴于上市公司职工持股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基本持否定态度,禁止其发展。其实,上市公司职工持股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是立法滞后所致,并非职工持股本身所固有的问题。这些问题在职工持股的其他企业形态中也一样存在。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都将上市公司作为推行职工持股的重点企业形态。因此,我国应大力推行上市公司职工持股,但应该在立法上对职工股的资金来源、股权行使方式、股权流动方式等方面作出不同于一般社会公众股的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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