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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的概念及内容

日期:2020-04-05 来源:- 作者:- 阅读:1355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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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规定了记载的法定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我国《公司法》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一)股东名册的概念

股东名册,又称股东名簿,是指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置备的用以记载股东及其所持股份数量、种类等事宜的簿册。公司之股东名簿指公司所必须置备,用以记载有关股东及股权事宜之名册。公司由于人数较多,人员变动大,且对外具有较多的经济交往,需要对公司现有股东进行公示公开,不可能由章程记载股东姓名以及股权转让情况。因此,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置备股东名册,置备股东名册作为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而被载于公司法中。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的作用主要在于:便于公司接受查询,向股东发放股利。登记股东股权的转让,与股东进行联络以及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查监督。所有公司均应设置股东名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因其股东人数众多,且股份转让频繁,股东随时可能发生变动,通过公司章程记载并确认股东身份就没有可能性。在无记名股票情形下,股东可以通过提示股票证明其身份,但在记名股票情性下,则须通过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身份。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因为公司没有给股东股票,此时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公司内部主要应以股东名册为主,它是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义务的依据。

(二)股东名册的内容

各国公司法都有关于股东名册的规定,一般而言,法律只要求公司准备一份记载所有股东姓名或名称的名单。股东名册只记载在册所有人或称在册股东,不记载受益所有人。当股份是以名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持有的,在股东名册中只出现名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所谓在册股东,是指其姓名或者名称被记载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从原有股东手中继受股权的人须经公司在股东名册上进行变更记载后方可成为新的在册股东。所谓受益所有人,是指已经取得股份所有权但尚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记载的受让人或者继受人

各国公司法均规定有股东名册应当记载的事项,对股东名册记载事项的规定基本一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以下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的编号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应当记载: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和发行日期。发行多种股票的国家,要求股东名册记载股票种类。股东名册应当根据股份类别,记明所有股东的姓名及地址,标明每个股东拥有股份的数量和类别。

在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名册记载事项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第33条第1款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第74条规定,在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修改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2.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

《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股东名册置备于本公司。《公司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同时,《公司法》第140条第1款规定,记名股票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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