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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通过盈利以最终达到为股东实现利润最大化目的的工具,公司的股权中包括尚未向股东分配的公司利润和未来不确定潜在的盈利可能,作为一种未被法律禁止流通的具有财产性特征的权利,自由转让理所当然地成为股权的基本属性之一,这就给原投资者收回投资退出公司和新投资者受让股权加人公司提供了渠道,以促进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当事人之间希望通过股权转让达到的最直观和最终的目的就是出让人取得股权的对价,同时将其对公司享有的收益权和参与经营管理权等股东权利转让给受让人,但为了得到法律的认可和维持公司内外部各方关系的稳定,双方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完成股东资格的转移。
此外,股权还可能由于继承、赠与、婚姻、法律判决的强制执行和以股权为标的的担保物权的行使而发生变动。作为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的载体及确定股东身份的依据,股东资格的转移是股权转让时法律要求必然进行的步骤,股东资格转移与股权转让相伴相随、密不可分。
由于股权的性质比较特殊,其同时具有债权、物权或社员权的某些特征性质,因而难以将股权明确地归人某一类权利,股权的这种特殊性质和特点使得股权转让不能简单地等同其他权利的转让。笔者认为,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对股东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甚至可以理解为对股东资格的转让。股权转让将直接导致股东资格相对丧失的法律结果,在出让人名下的股东资格转移到受让人名下过程中,前者丧失股东资格,后者取得前者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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