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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指基于对公司的投资或者基于其他的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主体。从公司的角度而言,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即为公司股东,而在工商登记材料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股东对公司的全部出资形成公司的股权,股权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履行义务的基础。股东资格是主体通过出资获得股东身份并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前提和基础。
股权即股东权,可作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股权,是股东基于出资或认购股份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义务的总称。狭义的股权,则是指股东基于向公司的出资而享有的对公司的各种权利,包括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且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东将其财产投人公司后,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依据该投资取得了作为对价的股权。股权是一种具有复杂内容的权利,它以财产权为基本内容,但又不同于债权和物权,它具有管理公司等与身份紧密相关的内容。股权作为股东向公司移转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体现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股权作为股东基于出资而取得公司成员资格的标志,体现了股东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股权是公司法律关系中的核心要素,股权纠纷是公司纠纷中的核心问题。
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项内容。其中,自益权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权收购请求权、股权转让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间接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请求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股东会决议异议权、请求查阅账簿的权利、股东代表诉讼权等。自益权直接体现为股东获取投资回报及其相应的财产权,这是投资的目的所在。共益权实际上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体现,行使该权利所获得的利益使股东间接受益。
各国公司法对股权内容的规定大同小异,但是,对股权性质的认识则不然。在大陆法系早期的公司法理论上,对股权性质认识的通说是,股权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而是基于股东的地位所形成的多数权利义务的集合体。在近代,出现了一些新的学说,以下是几种较有影响的学说:
1 .所有权说
该说认为,股权是物权中的所有权,是股东对其投人公司的财产所享有的支配权利。一方面,股东对其投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另一方面,公司法人对股权也享有所有权,因而公司的财产上并存着两个所有权,称为“所有权的二重结构",两种所有权的存在并不矛盾,公司法人的所有权并不否认股东的所有权,只是股东的所有权表现为收益权和处分权
2.债权说
该说认为,股东投人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由公司享有所有权。股东向公司投资是为了获得公司经营中的各种利益,所以股权的实质是民法中的债权,是以请求分配股利为目的的债权或附条件的债权。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出资证明书或者股票只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
3.社员权说
该说认为,股权是社员权的一种,是股东基于其在社团法人中的社员身份而有的权利。股东将其财产投人公司的对价就是取得该公司的社员权。股权的存在、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取得股东资格为前提,股东资格的丧失也就意味着股权的灭失。
4.独立民事权利说
该说认为,股权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它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实质上是与物权和债权并列的一种权利。当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时,表现为一种综合性的权利,既有财产权的内容,又含包公司内部事务管理等非财产性。
独立民事权利说由于把股权看作一种独立于物权、债权之外的综合性权利,较为全面地说明了股权的性质,一方面明确了公司是公司财产的所有者,另一方面也清晰地界定了股东交付出资后对价的性质,阐述了股权的范围和界限,是现今认同度较高的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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