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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主要特点

日期:2020-04-02 来源:- 作者:- 阅读:165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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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案件数量呈爆发式增长态势。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集资诈骗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2003年至2011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集资诈骗案件共计2061件,年均229件;2012年、2m3年分别为600件、521件;2014年收案684件。2003年至2011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共计5098件,年均566件;2012 年、2013年分别为1617件、1662件,2014年收案2122件。从发展趋势和目前掌握情况看,2015年人民法院审理上述两类案件数量仍将大幅增长。

二是涉案金额巨大,特大案件高发。非法集资作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大量被害人,涉案金额增长趋势明显。如河北黄金佳案件,涉案金额达几十亿元;北京近期办理的几起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金额也都在几十亿元。数据显示,20巧年1至8月北京新发非法集资案 110件,是2014年的L 23倍。截至20巧年8月份,北京非法集资案件累计280件,涉案金额超400亿元,集资人超28万人0

三是案发地区范围迅速扩大。从近两年来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发生地来看,除江苏、浙江、山东等非法集资高发地区仍是犯罪活跃区域外,北京、河北、陕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黑龙江、新疆等。

四是涉及领域和被害人更加广泛。当前非融资性担保、投融资中介、私募股权投资、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金融行为中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集中爆发。犯罪分子募集资金的范围越来越广,被害人往往来自全国多个省份,甚至个别案件出现了跨国被害人。利益受损群众上访闹访多,部分群众借助网络社交媒介发布信息,组织一定规模的“维权"活动,要求政府承担行政不作为、监管不严或违法处置等责任,有些已经形成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压力较大。

五是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犯罪的隐蔽性更强。为规避监管,非法集资活动较少采用直接吸收公众存款、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典型方式,往往采取各种隐蔽形式,花样翻新,手段多样。如以合法成立的公司名义高息吸收存款、以未经批准成立的担保公司为平台高息吸收存款、以编织光环诱使被害人上当的方式吸收存款等。尤其在网贷平台发展迅猛,新型理财产品层出不穷的形势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信息不对称、网络金融产品监管不完善、进人门槛低等特点,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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