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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罪立案追诉标准

日期:2020-02-2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30次 [字体: ] 背景色:        

生产、销售劣药罪立案追诉标准

《刑法》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1.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8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量刑标准

本罪分为两个量刑档,第一个量刑档即人罪标准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第二个量刑档为“后果特别严重”,具体如下:

(1)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与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相同。

(2) “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致人死亡,或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致人重度残疾的;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2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3)根据2014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与生产、销售假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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