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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量刑标准

日期:2020-02-2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14次 [字体: ] 背景色:        

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1.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7条,生产(包括配置)、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①。

2.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Ml条的规定,本罪分为三个法定的量刑档,同时相关司法解释对各量刑档的具体标准和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作了规定,具体如下:

(1) 从立案追诉标准来看,第一个量刑档,也就是人罪门槛并未对涉及假药的数量、金额提出具体要求。

(2) 第二个量刑档,也就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其中,“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包括: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②

“其他严重情节”包括: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不满20万元,并具有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之一的;根据生产、销售的事件、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3)第三个量刑档,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包括:致人重度残疾的;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并具有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之一的;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4)根据2014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生产、销售假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2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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