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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股权转让纠纷 >> 典型案例

当事人主张与对方违约在先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法院如何认定其性质

日期:2019-11-1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66次 [字体: ] 背景色:        

问题提出:当事人主张与对方违约在先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法院如何认定其性质?

法院观点:

原告按约履行了股权转让义务,被告却未履行按期给付股权转让款义务,构成违约,由此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

案情简介:

案外人上海A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24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发起人股东为被告顾某占65%股份,原告富某占35%股份。

2007年6月14日,原告富某与被告顾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原告退出A公司,其所持A公司35%股权转让给顾大某(被告顾某之父,后未实际实施),被告顾某则分三次支付原告经济补偿款5万元,第一次在协议签订当日被告顾某支付12,000元;第二次在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被告顾某支付13,000元;第三次在协议签订后14个月内(2008年8月15日前)被告顾某支付25,000元;原告应将在A公司取得的客户资源、进行的项目代码和原始资料等移交被告顾某;原告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一年内不从事与A公司竞争业务的工作;原告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五年内对A公司所操作项目的代码和内容尽保密责任;原告不应在网站技术和其他方面阻碍A公司发展,或破坏A公司相关业务和网站内容等;原告应恪守上述约定,否则被告顾某可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等。

同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顾某和第三人舒某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各一份,分别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的25%转让给顾某,10%转让给舒某等。该两份协议进入A公司工商变更登记资料。当日,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的所有相关手续。

然被告顾某自第二次付款开始拖欠原告转让款,第二次款项尚有1,500元未付,第三次款项25,000元也未付。原告为催讨转让款欠款遂起诉来院。

各方观点:

原告富某观点: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具体协议》,约定被告顾某将转让款分三次支付原告。然被告顾某自第二次付款便开始拖欠,第二次尚有1,500元没付,第三次25,000元也没有支付,且原告多次催讨无着。对方已构成违约,必须支付剩余转让款并支付经济赔偿金。

被告顾某观点: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已付部分款项、A成立及股权变更登记等事实没有异议。但其支付原告的是经济补偿,因原告在公司有一定客户资源,为此予以补偿,而不是股权转让款。

法院观点:

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就本案查明事实看,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之间建立的是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对股权转让的事实没有争议,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约定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均应恪守。然原告按约履行了股权转让义务,被告却未履行按期给付股权转让款义务,构成违约,由此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原告据此要求被告给付股权转让款余款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被告辩称原告违约,故其不再支付剩余款项,但就双方合同约定内容看,即使被告主张的原告违约事实存在,也不能成为被告拒付原告股权转让款的条件,只要双方合同尚存,合同效力依旧,被告除可以按约向原告主张损失赔偿外,其股权转让款仍应给付。为此,被告的该辩称法院不能予以采信。

被告反诉称原告违约,一年内设立与其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公司,因有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予以采信。但被告辩称原告还存在其他损害其公司经营业务的违约事实,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能予以采信。

律师点评:

股权转让协议如为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约定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对于合同当事人双方如何履行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我国法律还赋予了当事人同时履行抗辩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以及先履行抗辩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结合本案,出让方已经按约履行了股权转让义务,而受让方却未履行按期给付股权转让款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受让方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或先履行抗辩的理由,其不支付转让款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针对受让方提出的出让方亦存在其他违约事实,如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等,也不能成为其拒付股权转让款的理由,只要出让方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双方签订合同其他款项,其当然可以按合约向原告另行主张相应的权利,索要损失赔偿,但其股权转让款仍有给付义务,无法因受让方的其他违约(假设客观存在)行为而免除。这是基于不同的合同条款所产生的、不同性质的义务内容所决定的,不能随意混同或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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