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负债的夫妻债务案件可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夫妻间“共债共签”的原则,也明确了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明传【2018】7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
二、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津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
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再审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条文时,尽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
三、对于符合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消化在再审审查阶段或者再审调解阶段。案件必须改判的,也要尽量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
四、对于符合上述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也可由执行部门尽量通过执行和解等方式,解决对利益严重受损的配偶一方权益保护问题。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2月7日
《解释》出来后律师们关注的问题是:
正在审理的案件怎么处理?
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怎么处理?
因为这些问题都影响着当事人的利益,因为《解释》出来前和出来后的案件审理和判决将可能是截然不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以上的疑问进行了解答。
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
已经终审的案件,如果有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津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对于符合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
最高院的工作通知一出,对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审理起了关键的指导性作用,避免了因适用不清导致出现错判,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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