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主物与无主物
根据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物可以区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
1.概念。有主物是指有确定的所有人的物,如某人拥有的一台电脑;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
2.区分的法律意义。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二)主物与从物
这是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法律效力中的主从关系作的划分,只有属于同一个所有人的两个独立存在的、要相互结合才能发挥效用的物,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如果是不同所有人的物,不产生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相反约定时,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
(三)原物与孳息
这是依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而对物作的区分。
1.概念。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基于自然属性能产生收益的物,如能结果实的果树、生幼畜的母畜等;基于法律规定产生收益的物,如能收租金的出租屋、生息的本金等。孳息物是原物产生之物。依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称天然孳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称法定孳息。
2.区分的法律意义:
(1)确定孳息物的所有权归属。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外,孳息物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所有,原物的所有权转让时,孳息物的收取权一并移转。合同法第163条就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确定赔偿范围。当原物的所有权受到侵害,使孳息物的收取发生不能时,侵害人应赔偿原物的损失,并依法律规定,赔偿孳息物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43条规定,对从事种植业的承包经营户,侵害人不仅要赔偿原物的损失,对于孳息物的损失也要按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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