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以物能否流通,以及流通的范围是否受限制为标准,对物作的划分。
1.概念。流通物亦称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自然人或法人之间自由让与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法律对流通的范围有所限制的物;不流通物亦称禁止流通物,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
2.区分的法律意义。流通物因能自由流通,无法律限制,故能成为任何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对限制流通物作何种限制,是由行政法规定的,如《金银管理条例》对黄金、白银的专营规定,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买卖的限制,《外汇管理条例》对外汇经营和交易的限制,就属于对物流通的限制性规定。由于行政法规范属强制性规范,其对限制流通物的规定,民事主体必须遵循,否则,交易行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导致行政或刑事责任。禁止流通物,是法律绝对不允许流通的物。法律对禁止流通物的规定,既见于民法通则,如国有土地所有权、矿藏、水流等,也见于行政法的规定,如食品卫生法对未经兽医卫生检验的肉类的禁止销售。违反法律对禁止流通物规定的行为,不仅流通行为无效,还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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