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判决结果不满意而殴打法官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情景再现
今年52岁的潘老汉是个脾气比较暴躁的人,2015年3月由于工作单位进行改革,潘老汉被裁员,回家后心情一直不好。4月住在潘老汉楼下的老张为了遮阳在屋外搭建了一个彩钢雨棚。自从楼下安装了彩钢雨棚后,潘老氵又更是寝食难安了,他认为在睛天,雨棚将太阳光反射到自己家里,晃得自己睁不开眼睛,下雨的时候雨滴在上面,声音太大,吵得自己晚上睡不好觉。多次沟通无果后,潘老汉将邻居老张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拆掉雨棚。由于并无其他实质性证据,法院最终驳回了潘老氵又的诉讼请求。潘老氵又非常生气,情绪极度失控,对承办案件的法官进行辱骂,还拿着身旁的椅子殴打法官,造成法官手臂受伤。对于潘老氵又的行为,法律会如何处置?
依法解答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具有至高的法律威严性和严肃性。为了保障法庭审理案件的各种活动得以顺利进行,诉讼参与人及旁听群众必须共同遵守和维护法庭秩序。然而近几年来,各地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由于判决未达到一方当事人满意的效果,该方当事人就对法官进行侮辱、殴打的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干扰了法官公正办理案件的正常秩序。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潘老汉由于自己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法官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妥,他却无视法庭秩序,公然侮辱、殴打法官,对此,法院可以视情节对潘老汉处以罚款、拘留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讠公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提示
法官在承办案件时,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审判。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判决结果没有达到自己满意的效果而对法官进行打击报复。此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践踏了法官的尊严,还会使当事人双方矛盾升级,因此对于这种行为,法律应当严加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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