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变更诉请,对方未提异议,法院可否继续审理
——一方当事人在庭审期间改变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亦未要求法庭休庭,法院未休庭不构成程序违法。
标签:保证|诉讼程序|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直接答辩
案情简介:2005年,资产公司诉请石材集团承担石材厂欠款的偿还责任,一审庭审中放弃该诉请,要求承担上述欠款的连带保证责任。石材集团未提异议,亦未要求休庭及答辩期,而是当庭答辩。二审中认为原审变更诉讼请求程序违法。
法院认为:资产公司当庭改变诉讼请求,石材集团未提出异议,亦未要求法庭休庭,给予其相应的答辩期限,且当庭进行了答辩。石材集团上述行为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审法院未休庭不构成程序违法。
实务要点:一方当事人一审庭审期间当庭改变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未提异议,亦未要求法庭休庭,给予其相应的答辩期限,且当庭进行了答辩,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未休庭不构成程序违法。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174号“某资产公司与某石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担保人在涉及债务人欠款的〈催收通知书〉的担保人位置加盖公章的,视为承诺提供担保——哈尔滨玉堂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北京东方玉堂石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张树明,审判员王闯,代理审判员沙玲),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下)》(2011: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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