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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 举证质证

保证人提起消极确认之诉时债权人的举证证明程度

日期:2016-03-01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485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证人提起消极确认之诉时债权人的举证证明程度

——保证人以免除保证责任为由,以债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因该消极确认之诉符合受案条件,故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标签:保证|诉讼程序|消极确认之诉|担保关系

案情简介:2007年,钢铁集团以其收到银行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催收函而主动起诉,要求确认其不承担担保责任。诉讼中,银行因未找到钢铁集团向其出具的担保书原件,未提起反诉,但出具了其他间接证据,以此证明双方之间可能存在的担保法律关系。

法院认为:①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当事人行使诉权需具备当事人之间存在现实争议和诉的利益两个要件。本案资产公司向钢铁集团发出催收函后,双方之间就钢铁集团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的争议已存在,且钢铁集团存在通过诉讼尽早明确其法律地位的确认利益,由此避免由于争议所导致的不确定性,故钢铁集团提起要求确认其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受理。②作为一个主张消极事实的诉讼,钢铁集团要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不存在有现实困难,故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其客观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而完成,但这并不当然代表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亦已完成,而需要反观作为被告的资产公司是否有证据证明钢铁集团关于担保关系不存在的主张不成立。因资产公司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故资产公司的上述证明责任并不意味着其应承担担保关系确实存在的举证责任,而是通过资产公司的抗辩和证明来判断钢铁集团主张的事实是否成立。如因钢铁集团举证未达到证明标准以致事实真伪不明时,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钢铁集团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③本案资产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否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担保法律关系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但由此可能认定担保关系成立的概率远大于钢铁集团主张的双方不存在担保法律关系的概率。在目前双方是否存在担保法律关系的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驳回钢铁集团关于其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鉴于资产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出反诉,故关于资产公司是否对钢铁集团享有担保债权,本案不予审理。

实务要点:保证人以免除保证责任为由,以债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因该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受案条件,故法院应予受理。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而提起消极确认之诉的一方,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其客观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而完成,并不当然代表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亦已完成,在双方是否存在担保法律关系的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应依法驳回原告关于其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119号“某资产公司与某钢铁集团保证合同纠纷案”,见《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与被上诉人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审判长张勇健,代理审判员刘敏、杨征宇),载《商事审判指导·商事裁判文书选登》(201003/23:164);另见《消极确认诉讼案件的受理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与被上诉人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张勇健、刘敏,最高院民二庭),载《商事审判指导·商事审判案例分析》(200904/20:126);另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案例指导》(2010:846);另见《担保人存在通过诉讼尽早明确其法律地位的确认利益,享有提起要求确认其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权利——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与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下)》(201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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