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纠纷,由担保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借款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标签:保证|管辖|不良资产|担保合同|主合同|从合同
案情简介:2006年,受让银行金融债权的长城资产公司南昌办事处在江西高院起诉位于景德镇的陶瓷公司及担保人煤气厂。煤气厂以办事处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由,主张应由长城资产公司所在地即北京高院受理。
法院认为:①长城资产公司南昌办事处持有中国银监会江西监督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向江西省工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长城公司南昌办事处具备诉讼主体资格。②本案系办事处与陶瓷公司之间成立的资金拆借合同关系,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关于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贷款方及借款方住所地均在江西省境内,故江西高院受理该案符合法律规定。③煤气厂是上述借款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9条第1款关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亦应由江西高院管辖。故裁定驳回陶瓷公司的管辖异议。
实务要点: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70号“某资产公司与某煤气公司借款合同管辖异议案”,见《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景德镇市焦化煤气总厂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异议案》(审判长裴莹硕,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宫邦友),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下)》(201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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