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机构虚假验资责任,应排在出资不实责任之后
——验资机构应在虚假验资的金额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补充赔偿责任应在出资人不能清偿时才承担。
标签:保证|出资责任|责任竞合|验资责任|责任承担顺序
案情简介:2004年,工程公司依生效判决申请执行音响公司及连带责任保证人投资公司,要求连带给付31万余元,并以酒店、工贸公司作为股东分别对投资公司虚假增资160万元、600万元时出具验资报告,要求审计事务所承担虚假验资责任。因工贸公司、审计事务所均已注销,故同时要求其各自的出资开办和主管单位村委会、审计局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①出资人对于所设立的公司具有法定的资本充实义务,出资人未出资或出资不实,是造成公司注册资金虚假或不实的根本原因,亦是造成公司债权人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故当公司无力承担债务时,则首先由出资人在其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②验资机构在设立公司时出具虚假或不实的验资报告的,则应在虚假验资的金额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补充赔偿原则,验资机构的责任应排在出资人之后,只有在出资人无力清偿或不能清偿时才令验资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酒店在虚假出资160万元范围内对投资公司所欠工程公司31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村委会对工贸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在清理财产范围内以工贸公司虚假出资600万元为限对投资公司所欠工程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仍不足以清偿工程公司债务的,审计局应对审计事务所财产进行清理,并在清理财产范围内向工程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验资机构应在虚假验资的金额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补充赔偿责任应排在出资人之后,只有在出资人无力清偿或不能清偿时才令验资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04)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326号“某工程公司与某酒家等出资纠纷案”,见《上海业启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台华酒家等虚假出资、验资赔偿案》(鲍浩),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商事: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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