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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新增反诉,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应当另行起诉

日期:2016-02-13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1029次 [字体: ] 背景色:        

二审新增反诉,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应当另行起诉

——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原审被告新增加的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标签:诉讼程序|诉讼请求|提出反诉

案情简介:2011年,冯某、余某就所持开发公司100%股权转让李某、侯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因李某、侯某拖欠股权转让款、补偿金致诉。一审中,李某、侯某以开发公司欠缴土地出让金500万元、土地闲置税200万余元及补缴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160万余元,给李某、侯某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抗辩称其系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二审中李某、侯某请求将开发公司应缴税费从欠付款项中扣除。

法院认为:①李某、侯某一审中以开发公司欠缴土地出让金、各项税费,给李某、侯某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主张其系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但未就开发公司相关应缴税费应由冯某、余某承担提出反诉。②本案一审庭审后,开发公司缴纳了税费。李某、侯某在二审程序中请求将该税费从欠付款项中扣除,属于在二审中提出了新的诉请。本案冯某、余某作为原告诉请的是李某、侯某支付股权转让款、补偿金及承担违约责任,而目标公司开发公司应缴纳的税费应由谁承担,在李某、侯某未提反诉情况下,不属本案审理范围。③至于李某、侯某在二审中提出应将相关税费从欠付款中扣除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规定,经法院调解未成,李某、侯某可就其要求冯某、余某承担开发公司相关税费问题另行起诉。

实务要点: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新增加的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30号“李某与冯某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见《未约定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计算方式的,违约方也应当赔偿损失——李厚文、李厚菊与冯军、余克俭、伍友财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审判长王富博,代理审判员吴景丽、李志刚),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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