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能否要求男方归还婚前借款?
问:我与李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前李某曾以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我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13年7月,我与李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我要求李某归还婚前借款,李某却认为两人之间的债务早就因为结婚而不存在了,拒绝偿还。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归还婚前借款?
答:李某的说法是错误的。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结婚后仍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这里的所说的“婚前财产”也概括包含了婚前债务,意味着一方的婚前债务也应由该方承担。换言之,夫妻之间可以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李某与你结婚不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你与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你的债权仍受法律保护。
另外,《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而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都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使他们之间的婚前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作者:张小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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