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虚假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
拥有一定的资金是一个公司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公司的最初资金就来源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故意违反本法关于出资缴纳的规定,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而假冒已经出资的,即构成虚假出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本条追究虚假出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
(1)责令改正。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及时责令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履行其出资义务,改正虚假出资行为。
(2)罚款。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总是为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有关主管机关对行为人除责令改正外,同时处以罚款是必要的,以使行为人承担经济责任,受到惩罚和教育。根据本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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