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释义】 本条是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撤销时必须依法进行清算的规定。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中国经过一定时期的经营,可能会由于某些原因被撤销。如:其所属外国公司自愿撤销,把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关闭,不再由该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因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了违反中国法律的活动,中国的有关机关依法责令其关闭,收回营业执照。无论由于上述哪种原因被撤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都必须依法清偿债务。由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的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其债权债务由该外国公司享有和承担,因此,为了保证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被撤销后仍存在的债务得到应有的清偿,本条明确规定,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按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
具体来讲,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是指分支机构被撤销后,为了终结其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了结分支机构债务,而对分支机构所发生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按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主要包括成立清算组织、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债权申报和登记、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算方案、执行清算方案、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注销登记等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债务,实质上是该外国公司的债务,因此,用于清偿分支机构债务的财产不限于该分支机构的现有财产,如果分支机构的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时,债务人有权向该分支机构所属的外国公司请求偿还。由于外国公司的设立地在境外,其主要机构和财产也在境外,所以当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应当首先就该分支机构的财产及债务进行清算,否则一旦该分支机构将财产转移到境外,其未偿还的债务就很难执行,故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的清算未完成之前,不得将该分支机构的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以防止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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