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离婚案件的几点思考
作者:谭艳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人员流动速度加快,外出务工人员不断增加,婚姻一方当事人在外出多年后下落不明,导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不到法院诉讼离婚。此时,适用公告程序审理离婚案件是解决此类纠纷的重要途径。虽然适用公告程序离婚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婚姻关系在身份关系中是举足轻重的,且每一个家庭的稳定和谐都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准确适用公告程序离婚就更为重要。笔者结合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公告离婚案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公告离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难以判断。在一些公告离婚案件中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比较困难,况且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究竟存在多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再加上现实中存在人际关系和其他不正当的利害关系的影响,更加重了法官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难度。因此法院缺席审理中仅依靠原告一方举证且是较单一的举证,而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就有可能存在不当。
2、子女抚养难以处理。缺席审理的公告离婚案件中,由于被告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法院在判决子女由谁抚养以及抚养费如何承担方面处于两难境地,若判决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增加了原告抚养所带来的负担,且对原告不公平;但若判决子女归被告抚养,而其又下落不明。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社会效果差。
3、财产分割问题难作处理。公告离婚案件,在财产状况方面,由于被告不到庭,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财产状况不全面,法庭很难查清原、被告之间真实的财产状况。一些当事人利用对方到庭不能而隐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这种情形如果涉及的财产多、数额大,将严重损害下落不明方的利益。同时,对被告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亦无法查清,更不能提供。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分割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所得的财产。另外,因为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对夫妻间的共同债权、债务亦无法查清。在共同债务问题未查清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法律文书送而不达。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实践中,除部分是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外,大多数是在被告原住所地,或其父母住所地,或其单位所在地张贴送达公告,或在法院公告栏里张贴公告。这种方式公告,外出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往往是看不到公告的,公告失去了其“告知”的作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通知的要求,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应在人民法院报统一刊登发布。实践中,由于经济条件、诉讼成本、审判人员主观认识不足等方面的原因。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很不规范,大多不是在《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且《人民法院报》的发行范围也是有限的,由于行业性的特点,往往只在司法系统发行,广大民众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是很难看到的,从而失去了公告的实际意义,造成告而不达。
二、公告离婚案件的审理对策。
1、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被告不到庭应诉,对于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会增加一定的难度,因夫妻感情的破裂只是一种无形的、抽象的,依靠法官自由心证而来的,婚姻感情破裂本无相应的法定标准,当事人即使提供证据材料,也并不能算是达到了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破与不破是法官综合评价的结果,从稳定社会家庭关系,首先可以判决不准离婚,确有特殊情况需判决离婚的,也一定要慎重。所以,在审理涉及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特别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应该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同时,加强与被告亲属的沟通,对被告亲属的意见予以适当的参考。
2、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这是《婚姻法》对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总原则。显然对被告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原、被告是无法协商处理的。对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因无法质证可能存在遗漏和虚假,对被告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亦无法查清。故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制作调查笔录。对经过调查属实的财产作出处理。同时,对判给被告的财产,应在被告的近亲属中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指定财产代管人,以保护未到庭当事人的权益。
3、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哪方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问题进行协调,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原告有先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应当判令子女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抚养,对于抚养费负担问题,如双方共同财产较多且能够承担子女抚养费用的,可按照被告应承担的数额用其财产折抵。如财产不足时,可判由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待被告有下落时,由原告申请法院执行。但原告应向法院作出在被告无下落时原告应独自承担起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保证。
4、准确把握公告送达方式。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慎重考虑适用公告程序审理。证据的证明标准达到能够适用公告程序的条件,应该是证据能够充分证实一方当事人处以以上的状态。举证责任不应该完全属于当事人,应将部分证据由法官依职权调取。是否适用公告是法官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而做出的判断,不能仅仅依靠当事人提供的几份证明,就适用公告程序审理离婚案件。
5、努力做好被告的服判息诉工作。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应当对其进行耐心的疏导解释,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可另行起诉;若要求抚养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告知其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来源:丰都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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