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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重点把握的问题

日期:2015-03-21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62次 [字体: ] 背景色: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重点把握的问题

作者:马忠瑜

近年来,基层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加并呈上升趋势。企业破产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如破产财产的清理、变现、分配,债权人债权数额的确认,企业债权的追偿,职工的安置,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及相关政策如何适用等,涉及的当事人多,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审理难度较大,因此规范破产程序,协调、解决好各方面的矛盾,保证大局稳定,是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关键所在。

一、严格规范立案审查制度

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要严格依照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审查,切实把好立案关。在审查过程中,首先必须认真审查被申请破产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对虽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未投入注册资金或投入的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最低数额,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不能作为破产申请人或被申请破产。但其开办单位在企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前补足注册资金的,可以认定其法人资格。同时,必须对破产申请人提交的破产申请、企业破产预案、企业资产及亏损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职工安置预案及费用来源等予以认真审查,确保破产案件的审理顺利进行。此外,还应注意审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情况,对于个人债权较多,易引起群体性波动的,应由破产企业或其上级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将矛盾解决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避免因企业破产而引发不稳定因素。

二、加强对清算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是专门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理、分配和清偿的职能机构,加强对清算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其一,要慎重选任清算组成员。清算组在破产程序中担负着十分重要且繁琐的任务,选任一支工作积极认真、精明强干的清算组队伍,是做好清算工作的前提。清算组成员一般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国资、劳动、工商、税务、房产,土地等有关部门选任,人民银行或债权银行也应派员参加。清算组的成员还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及较强的政策性,这样才能真正做好破产工作。其二,要明确清算组的职能。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保护破产财产,清理债权债务,依法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代表破产企业从事必要的民事活动及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等。清算组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有独立的意思表示,但不得侵害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其三,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制度。清算组应将每一阶段的工作,如委托审计、评估、债权追索、资产变现、财产分配等及时作出汇报,便于人民法院随时掌握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及时纠正清算组工作中的不正确作法,指导清算组的工作过程,确保清算工作的合法、规范。

三、做好破产财产的清理与处理

破产财产的清理与处理是破产清算的核心内容。一是要认真清理破产企业的资产情况、债权债务情况,仔细核对各种会计报表、有关文书档案资料等,正确确认破产债权与破产财产。二要努力追累企业债权,及时查明破产企业是否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在债权的追索中,首先应由清算组和留守人员做第一步的清理工作,能够结清的,不必由法院强制执行。确需强制执行的,要尽可能取得执行庭的支持,共同完成债权的追索工作。对企业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无效行为的,法院要及时依清算组的申请或依职权行使撤销权,裁定追回非法处置的财产,避免破产财产的流失。三要依法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审计和评估,资产评估中,严禁高值低估或低值高估。四要努力提高破产财产变现率。处理破产财产时,应以评估确认的价格为依据,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底价,尽可能采取公开拍卖方式,不具备拍卖条件的,可以协议转让,但要防止低价转让。分配财产应以金钱分配为主,严格控制实物分配、债权分配。确实不能变现的,也应合理作价,确保公平。

四、认真召开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法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认真组织债权人会议,保障债权人充分行使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是确保债权人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确保程序合法的前提。除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法院不应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或其他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或提前召开债权人会议,确保债权人对有关材料的查阅权和对清算工作的监督权。会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保证会议的进程,避免会议次数过多,增加债权人的费用。

五、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妥善安置企业职工是审理破产案件中保证大局稳定的重要前提,职工安置工作虽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上级单位负责,但法院也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要积极配合做好职工的安抚工作,清算期间要确保职工的基本生活有保障,避免上访等事件的发生。要指导清算组协同政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妥善地解决好职工安置问题,确保破产工作不出现任何不良的社会反应。

六、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

破产案件涉及多方面的问题,需要政府多个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协助。尤其对于清算组的成立、清算期间的费用、破产企业房地权属的确认、国在资产的处理、职工的安置、税款的核实、企业的注销等,都需要有关部门的支持,才能妥善、高效地予以解决,应该讲,政府部门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协调好与政府各部门的关系,对于法院提高审理破产案件的效率,保证破产效果,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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