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如何行使?
作者: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裴梅玲 李曼曼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该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嗲里人的同意。”
《继承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安放顶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行为方式如下:
(1)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放弃继承权或者接受遗赠,他本身无权决定,而由其法定代理人决定;
(2)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遗产或结合艘遗赠的手续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
(3)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在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自己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
由于继承遗产和接受遗赠均是无偿法律行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都是单方受益者,所以无论是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都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一般不得无故代为放弃继承或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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