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作者:长垣法院 夏廷堂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出现当事人一方恶意抽逃资金,变卖、挥霍、转移、隐藏财产和标的物,以及由于争议标的物自身属性而发生腐烂、变质、毁损的现象,那么,法院判决生效后就无财产可供执行或难以执行。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对争议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当事人对该项财产的支配、处分权,为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提供可能,这就是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
一、诉讼保全申请。由案件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作出判决
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诉讼保全或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必须是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当事人拒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二、诉前保全申请。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正受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的人。
申请诉前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情况紧急,即利害关系人如果等到起诉后再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的强制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上述两种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都必须属于给付之诉,即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货币或财物的诉讼,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不发生财产保全问题。财产保全申请一般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将记录在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作出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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