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二条【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解释】本条规定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该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在起诉手续、传唤当事人方式、审理程序以及审限等方面都做了简化,可以说是一种简化了的普通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便于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两便”原则,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的特点。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针对我国的国情,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开始简化诉讼程序,实践中已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简易程序,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不仅继承了我国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而且有利于简易程序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民事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虽然法官队伍也在逐年发展,但是相对于日益增加的案件而言,审判人员还是比较少。如果所有案件都采取普通程序,势必会造成案件积压,拖延案件的审理期限,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由于简易程序具有办案手续简便,审理方式灵活,不受普通程序有关规定的约束的特点,所以,有助于及时审结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为乡村当事人提供了便利。
对于人民法院来说,适用简易程序可以解决一些权利义务关明确、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易民事案件,从而可以集中人力和物力办理大案要案,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
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简单民事案件。简单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事实基本是清楚的,双方都能提出完整、可靠的证据,人民法院不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可以在全面审核当事人证据或者作少量调查工作后就能查清案件的事实,进行审理工作。如果在主要事实上有争议,并且认定事实的证据又不充分,就很难说“事实清楚”了。例如,在一个借款合同中,如果连借款的具体数额都弄不清,就不能叫“事实清楚”。如果借款数额清楚,双方当事人都认可,只是由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是否超过了还款期限还有争议,这也就是事实清楚了。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清楚,双方争议的矛盾也比较明确,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也不太复杂。
“争议不大”,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发展、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案件发生的原因、权利义务的归属等问题,都没有太大的争议。争议不大是简单民事案件的一个要素,它说明对案件的审判没有很大阻力。争议大并且各有证据,审判人员也会举棋不定,要经过调查、核实、质证、辩论等过程,适用简易程序就不行了。
简易程序是审判程序,因此要按照第一审程序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审判案件,但调解是贯穿审判过程始终的,所以,也应当适用调解的有关规定,如在作出判决前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也可以制作调解书,达不成协议的,应当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有影响重大的案件,有复杂的案件,也有影响范围一般或者复杂程度一般的案件,对这些案件的审理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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