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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的种类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日期:2012-07-17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诉讼律师 阅读:34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的种类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诉讼费用的种类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诉讼费用的种类。根据本条规定,诉讼费用有两种:一种是案件受理费,一种是其他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是指原告起诉,法院受理该案件时,由原告向法院交纳的费用。有的国家称为“规费”,具有税收性质。案件受理费有两种:一是非财产案件受理费,一是财产案件受理费。如果案件的诉讼标的既涉及非财产性质,又涉及财产性质时,则要按规定分别交纳两种案件受理费。根据国务院2006年12月8日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民事诉讼法》第八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4)行政赔偿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是,以超额递减率对诉讼标的额分段计算,然后将各段结果相加,其总数即为应收取案件受理费的数额。

其他诉讼费用,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1)案件受理费;(2)申请费;(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依据本条规定,其他诉讼费用包括:(1)申请费。申请费包括:①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②申请保全措施;③申请支付令;④申请公示催告;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⑥申请破产;⑦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⑧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案件受理费一般是在原告起诉时,向人民法院预交,其他诉讼费用是在案件审结后,由人民法院结算并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根据本条规定,非财产案件当事人只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当事人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要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一般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这是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因为,民事案件一般是由于一方当事人不执行法律、违反法律或者不履行义务引起的,官司打败了理应由他负担案件受理费。这不仅是对败诉人的经济惩罚,对一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是一种告诫,打官司前要考虑胜诉把握与经济成本。但是由于案件不同,诉讼费用负担亦应不同。有的按比例负担,如部分败诉部分胜诉,就按比例负担;有的由原告负担,如驳回起诉,就由原告负担;有的协商负担,如调解结案的就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有的由法院决定负担,如对离婚案件判离或者判不离,因为属于感情问题,不好说谁胜诉谁败诉,就由法院决定负担的主体等。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制度,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应当将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上交各级财政部门。

本条第二款是对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和免交的规定。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因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负担或者暂时无力交付时,经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缓交、减交和免交的制度。依照本款的规定,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有困难,可以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案件受理费缓交、减交和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制度,有利于对那些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切实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予以保障,避免了因交纳不起诉讼费而无力涉诉的情况。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1.关于免交诉讼费用。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①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③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人的;④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⑤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2.关于减交诉讼费用。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①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②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③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④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3.关于缓交诉讼费用。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①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②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③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④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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