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和审理时应作事项】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解释】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和审理时应作事项的规定。
在审理开始阶段中,主要任务是为开庭审理作必要准备工作、解决影响庭审开始有关程序方面的问题。
1.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审判长,并由合议庭决定是否延期开庭或者中止诉讼。决定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决定中止诉讼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发给当事人。
2.由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人庭,并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民事诉讼法》第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九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庭纪律主要包括: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新闻记者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3.审判长应当核对当事人,查明原告、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身份情况,查明诉讼代理人有无授权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4.审判长宣布案由及开始庭审,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审判长可以宣布缺席审理并说明传票送达合法和缺席审理的根据,如果经两次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并属于法律规定必须到庭的情形的,可以适用拘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5.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并逐项告知当事人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审判长应当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的,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院长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由审判长在重新开庭时宣布予以驳回,并记人笔录。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决定回避的,由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也可以在开庭时当庭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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