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六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私自扣押他人财产强制措施】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解释】本条是对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私自扣押他人财产适用强制措施的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不仅如此,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一些法律中,对有权采取拘禁措施和扣押财产措施的机关也作了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对实施了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采取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或者私自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该种行为触犯刑律的,可以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拘禁他人罪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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