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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知识产权案件财产保全实施细则

日期:2015-02-28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网 阅读:93次 [字体: ] 背景色:        

海淀法院出台《商事、知识产权案件财产保全实施细则》

为规范商事、知识产权案件财产保全实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结合商事审判具体实践,制定并出台了《商事、知识产权案件财产保全实施细则》,详细规定商事和知识产权案件财产保全的实施标准和具体程序。该细则规定:担保方式可以为申请人交纳保证金、担保单位出具保证书等。申请人交纳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为保全财产的金额;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担保公司、近3个月内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其资产额大于保全金额的其他企业法人可以作为担保单位。

实施细则同时还规定,申请人申请冻结银行账户,查封不动产、机动车辆产权或股权的,保证金数额不得低于保全财产金额的70%。除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担保单位出具保证书的,申请人还应交纳不低于保全财产金额25%的保证金。

在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标准上,该细则规定,财产保全申请不明确或未提供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修改或补充,在限定期限内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法院依法驳回保全申请;没有担保的或担保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补正,在限定限期内不提供或不补正的,法院将依法驳回保全申请。

关于财产保全结果和续保事项的告知,细则规定,财产保全申请符合要求的,法官应及时制作裁定书并移送执行,裁定书应写明保全财产的名称、金额和期限,以及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的续保申请责任。财产保全执行完毕的,法官应及时将保全结果、保全期限及续保注意事项及不利后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续保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定书并移送执行,同时将续保结果、续保期限书面告知当事人。

该细则对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做出了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即申请人撤回起诉的,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申请人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的,被申请人提供等额财产担保或在执行过程中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的,第三人提出财产保全异议且该异议经审查成立的,可能导致采取保全措施不当的其他情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及时退还申请人或担保单位提供的保证金或担保物。

细则完善了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法官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依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败诉的,法官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5日内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可就因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害提起赔偿之诉,同时告知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时间。解除担保应在法官告知被申请人30日后。

实施细则还对财产保全工作的时限和审批部门、审批权限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严格高效地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提供了必要保障。在全面施行实施细则的同时,海淀法院将对保全不及时、续保逾期等两类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工作失误严格落实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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