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军人送达诉讼文书的特殊规定】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解释】本条是对军人送达诉讼文书的特殊规定。
军人是一种特殊职业,军队是一个特殊团体,其具有流动性、保密性等特点,在诉讼活动中,如果要将有关诉讼文书直接送达某军人往往比较困难,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也存在一定的难度。为了解决对军人送达诉讼文书的问题,本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正确理解本条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本条所指的“军人”仅指现役军人,不包括退伍军人;二是必须通过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不得通过团以下的单位转交,也不得通过团以上单位的其他机关转交。本条规定的这种对军人送达的特殊方式与本法《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本法《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代为转交的受送达人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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