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送达诉讼文书的特殊规定】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解释】本条是对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送达诉讼文书的特殊规定。
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且他们一般被关押在一些特殊场所,不便于对这些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对于被监禁人或者被劳动教养人的送达问题,本条规定,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的被监禁人或者被劳动教养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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