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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事会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组成、职务履行、兼任禁止及任期的规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 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关于董事会会议决议机制的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组成、任期及职权的规定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制度的规定作成书面的记录自然就有证据的作用,是公司登记机关、法院以及仲裁机关处理股东间、 股东与公司间权益纠纷的依据。由于公司对原法条股东大会主持人的范围进行了较大扩展, 因此要求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关于董事、监事选举适用累积投票制的规定 直接投票制,指在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时,针对某一项决议,股东只能将其持有股份代表的表决票数一次性直接投在这些决议上,它体现的是一种由大股东控制公司的权利义务对等 的理念。累积投票制则允许股东可以将其在选举每位董事或监事上的表决票数累加,即股东的总票数为其持有股份决定的表决权票数乘以须选举的董事或监事的人数,股东可以选择将 总票数集中投予某一位或几位候选人名下。
关于监事会、监事的质询、建议及调查权的规定新公司法在原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赋予监事会和 监事更加有效实施监督的职权。例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罢免建议,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等等,使得监事会或者监事的监督职权更具有实质意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不是每个公 司的必设机构。如果公 司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 一至二名监事,而不设监事会。这是考虑到有 的公司股东较少,股 东的人数都未必能达到法定监事会的最低人数限额,同时规模不大.监 督管理起来并不复杂,因此没有必要重复设置机构,造成资源浪 费。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对公司的管理主要是决策性的,而经理则是具体管理事项的执行者,在董事会的 授权下,执行董事会决议,完成董事会交给的任务,维持公司正常运转。不同公司的经理的 实际权限并不完全相同,为了使公司能有效率地持续运营,公司法从公司运营的实践中总结 提炼出经理机关的一般职权范围,予以指导性规定。由于经理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机关, 因此,其职权往往和日常的经营管理有关,依据本条规定
关于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董事会作为一个机构是通过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的方式行使职权的。本条规定了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人。董事会会议一般应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只有在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 履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的职务时,才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并且副董事长应当召集和 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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