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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的权益主要包括资产收益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管理者权、优先受让权、认购新股权、退股权。
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排除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股东获得有关信息的方式,均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界定。此外,法院在判定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具体程度时,既应当保障该权利的落实,也应当避免股东过度行使知情权对于公司经营活动及正当利益的损害。
股东有权委托专业人员查阅公司会计凭证
新公司法应确认反对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确认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对维护中小股东权益至关重要。现代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运作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资本多数决的实质是,谁的持股比例高,谁的发言权大。换言之,控制股东说了算,而不是小股东说了算。但严格贯彻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结果是,小股东的投资预期有可能因为股东大会的决议而发生突然变化。例如,公司决定与其他一家竞争力不强的公司合并时,有可能与小股东的投资理念(包括风险偏好)发生冲突。
探讨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的平衡当股东的利益可能受到公司的损害时,如果没有知情权,那么就很难确定其利益是否受损,比如公司连续几年没有分红,但股东并不知道公司是在盈利还是亏损,如果盈利,那么为什么不分红;或者确定有损害其利益,就无法知晓具体的原因以及提供有效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延伸适用对于有的股东来说,可能向公司提出起诉要求时,在物质上和心理上都已经做好了充分的起诉准备,履行前置程序只是迫于履行法律的规定而已。公司已经很难再与之沟通协商,劝说其不起诉。故而,在此情况下,公司所能做的可能只是尽早和尽量充分的了解该股东的意图和计划,对难以避免的应诉做出准备。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相对于股份公司所体现的较强的资合性以及股东的投机性倾向,有限责任公司更加体现人合性并且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意识与监督意识较强,为此股东需要清楚地了解公司经营运转状况,充分的把握公司的动态经营信息。同时相对于股份公司的股东知情权的理论研究和相关立法比较完善,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保护便凸显出了其学理研讨和立法的重要地位。
论上市公司股东的质询权及其行使股东质询权在性质上属共益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法定股东权,即不问股东的持股份额多寡,仅持有一股的股东即可单独行使的法定权利,且该权利行使之本旨在于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而非为股东个人私益。这一点不存争论。但股东提出质询的法理基础是什么,在各国学说与判例上存在不同主张。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公司法上的股东质询权,其目的在于保证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能够获得有关会议议题的充足、有效信息,以弥补其在会前资讯获得上的不足,从而使股东大会的讨论与决议能够在有根据的背景下进行,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最大限度上使股东大会直正成为“一个董事会对股东负有责任的论坛”,在这个意议上,可将股东质询权作如下定位:以股东行使出席权为前提、为股东行使表决权所必需、但又不以表决权行使为限、在范畴上属于股东知情权。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正当目的论美国法对股东查阅权的行使的进行限制的主要方法是“正当目的”条款的限制。但“正当目的”这一概念本身的内涵是不确定的、难以把握的,只能于个案中由法官来解释和判定股东所陈述的查阅目的是否为正当目的,正是判例法使“正当目的”条款得以发挥对股东行使查阅权时所引发的参与公司的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平衡的作用。
从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障看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保障也是贯彻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具体说来,这是公司法中“股东平等原则”的应有之意和重要体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合理平衡保护中小股东和控股股东的利益,切实杜绝因持有公司的大部分股份而形成大股东垄断公司的局面,使公司的发展运作朝着全体股东“共赢”的方向发展。
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初步探析股东权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经常受到侵害的事实表明,建立和完善股东表决权、股东诉讼等制度的关键在于对股东能否充分掌握分析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因此,在建立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中,确立股东查阅账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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