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律师 | 合同律师在线 | 知识产权律师 | 房产纠纷律师 | 交通事故律师 | 劳动争议律师 |
股权纠纷律师 | 保险律师在线 | 外商投资律师 | 土地征收律师 | 工伤事故律师 | 婚姻家庭律师 |
法律顾问律师 | 税务律师在线 | 银行金融律师 | 建筑工程律师 | 医疗事故律师 | 损害赔偿律师 |
股权常识
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所谓的“干股”,现实中有人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出资称作“干股”,这其实是没有正确认识无形资产的资产价值。经过评估确认了价值的无形资产,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办理了转移手续的,应当认为是实际出资,而不是所谓的“干股”。
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开股东身份干股股东的两种存在基础,其法律后果也不同。对于因腐败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如上所述要承担其违法甚至于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对于因交易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其交易的形式不同,导致其法律责任也不同。如对于掌控公司运营资源或对公司设立或动作有重大贡献,取得公司股权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更趋近于《民法》的赠与行为,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意思自治行为。
干股股东的表现形式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及一些不愿意公开身份,但却掌控公司资源,或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采取不投入出资而占有公司股权。其所占有股权的出资并未体现在公司登记或备案的工商材料中,也未体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而是以他人名义占有公司股权,或干脆用另外的文字载体、口头协议等约定享受企业收益。这种股权被人通俗地称为“干股”。
什么是干股股东?“干股”是一种俗称,干股股东又被称为影子股东,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的股东。最基本的干股分两类:一类是资源股(比如人脉关系。比如权力)还有一种是技术股,都是不用出现金,但可以给企业代来一些额外的好处。
职工与职工持股会关系应为信托关系社团法人在我国尚未形成为正式的立法用语,将职工持股会界定为独立型的社团法人而又不对其含义作明确界定,显属不妥。如作独立型的社会团体法人说,则面临记障碍,因为职工持股会要从事企业内部投资行为,这属于营利性的活动,不具备《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所要求的非营利性特点,要求其以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的名义进行民政登记,难以得到民政部门的认可。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有关问题职工人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发挥职工持股的作用,促进企业发展,而不是仅仅为职工谋取福利。
我国公司职工持股的立法建议在我国,公司职工持股制度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在司法实践上,均属于“新鲜事物”。虽然在我国新《公司法》修订中的“股份回购”部分增加了职工持股条款,但其立法内容概括、笼统,没有将职工持股制度作系统规制,因此,仍然不能完全体现职工持股制度的立法目的,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也尚待检验。
公司职工持股的适用空间股份合作制企业本质上属于职工持股企业,目前我国尚未对其统一进行立法规范,实践中许多地方对股份合作企业予以单独立法调整。因此,有人认为股份合作企业职工持股的问题应由股份合作企业法调整,不宜在职工持股法中进行规范。由于我国现行股份合作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均系不规范的公司,应按《公司法》进行改造和规范,股份合作企业能否视为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尚有诸多异议,制定全国性的股份合作企业法的条件并不成熟。
公司职工持股的理论分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度里,实行职工持股制度,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比其他国家更有条件、更为需要、更有意义。
公司章程怎么规避股权纠纷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