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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常识专栏简介

股权常识

  •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日期:2012-08-01 点击:550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其一,当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就有关股份发行的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其中,包括公告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等。其二。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其三,发行的同种股份,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应当是相同的。

  •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证券化的形式
    日期:2012-08-01 点击:263次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证券化的形式 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它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必须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4)股票的编号。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种类
    日期:2012-08-01 点击:1044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种类 我国公司法未规定股份公司是否可以发行普通股与优先股,理论上言,公司法未作禁止性规定,即可认为公司可以发行普通股与优先股。当然,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应当相同,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关于股东权性质的几种代表学说
    日期:2012-05-23 点击:390次

    关于股东权性质的几种代表学说 股东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股东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而且也包括对公司的管理权利,这是一种复合的新型的独立的民事权利形态。我国的民法通则将公民的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股东权不是人身权,是财产权又不仅仅是财产权。股东权是物权中的所有权。这种观点认为,股权属于物权,在公司的财产中并存着两个所有权即股东所有权和公司法人所有权,并称这种现象为所有权的二重结构。公司法人所有权并不是对于股东所有权的否定,只是使股东所有权表现为收益权和处分权。

  • 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的分类
    日期:2012-05-23 点击:236次

    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的分类 记名股票是指,将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记载股票表面的股票。根据公司法规定,向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所持的股权证。根据《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凡是定向募集公司向内部职工募集的股份,仅限于内部职工购买,并且只能印制股权证,不能发行股票。在公司法颁布之前,我国许多企业按照当时的有关法规组建了一些法人型的联营企业。这种法人型的联营企业,是联营各方按照出资者订立的协议出资,组建成的新的法人实体,实际上和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形式类似。

  • 股东权的概念及特征及股东权的分类
    日期:2012-05-23 点击:1921次

    股东权的概念及特征及股东权的分类 股东权或者股东权益简称股权,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者所有的权利,具体的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股东权包括股东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权益和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各种权益,是集财产与经营两种权利于一体的一种综合性的新型的独立的权利形态。股东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公司法理论认为,股东权包括从公司获取财产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前者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索取权、股份转让权等;后者如,公司内部管理权、股东大会的出席权和表决权,查阅公司各种文件帐表的权利以及对公司股东的监督权等。

  • 股权登记日及除权、除息日解析
    日期:2012-05-23 点击:253次

    股权登记日及除权、除息日解析 在股权登记日这一天仍持有或买进该公司的股票的投资者,可以享有此次分红或参与此次配股。这部分股东名册由证券登记公司统计在案,届时将所应送的红股、现金红利或者配股权划到这部分股东的帐上。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就是除权日或除息日,这一天购入该公司股票的股东是不同于可以享有上一年度分红的“新股东”,不再享有公司此次分红配股。

  • 股权登记及股权登记变更的程序
    日期:2012-05-23 点击:256次

    股权登记及股权登记变更的程序 股权登记是指证券登记机构受发行公司的委托,将其所有股东持有的股权进行注册登记。股权登记是确定或变更具体股票持有人及其股权的法律行为,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过户的关键所在。

  • 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23 点击:986次

    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法律解析 这是根据股权主体有无特殊性所进行的分类,即前者是一般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后者是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股东权之广义的股权和狭义的股权解析
    日期:2012-05-23 点击:362次

    股东权之广义的股权和狭义的股权解析 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作为股权质押标的股权,仅为狭义的股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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