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全体股东之间配送干股协议的效力
裁判要旨:在排除了真正的无偿赠与、从事犯罪活动等因素后,股东之间签订的配送干股的协议应为有效。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干股应当与其他股份同股同权,而非仅是红利股。
案例索引:芦新正与何晓、芦胜军、郑州新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二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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