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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及隐藏行为效力的规定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不能按照表意人的内心真意来确定该行为的效力,而应该按照表示出来的意思表示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
一审程序中,原告撤回起诉后再次起诉的,如何处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二审程序中,上诉方撤回上诉的,如何处理?原则上应允许上诉方撤回上诉,但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二审程序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上诉方撤回上诉的,如何处理?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是否生效?
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如何处理?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后再次起诉的,如何处理?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举证责任及其分配,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一规定就是采用了法律要件分类说。
债权人仅起诉要求履行还款责任,人民法院不能以抵押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支持债权人行使抵押权
预备合并之诉,并不违反民诉法规定,符合诉讼便利和经济的原则袁何生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在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支持情况下的预备性诉讼请求,在诉讼法学理论上称之为预备合并之诉,并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符合诉讼便利和经济的原则,也有利于法院对当事人争议裁判的协调统一,并无不当。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能否合并审理?如果增加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劳动争议,与起诉到法院的仲裁事项无关,就应严格遵守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原则,告知当事人就增加的诉讼请求另行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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