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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专栏简介

抗诉

  •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刚性视域下的调查核实权
    日期:2024-07-15 点击:21次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刚性视域下的调查核实权无论是从我国检察制度发展史还是立足域外比较,调查核实权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调查核实权是法律监督的起点和后盾,能够查清违法事实,以严肃程序保证法律监督具有强制性,并体现法律监督积极主动的履职要求,是法律监督刚性的重要内核。当前,对于调查核实权还存在重视不够,职能发挥不充分,保障不力,效力不明等问题。

  • 首席大法官张军(原首席大检察官)建议所有刑检人都研读的文章
    日期:2024-07-08 点击:39次

    首席大法官张军(原首席大检察官)建议所有刑检人都研读的文章办理刑事案件,法院是最后一道防线。那么,从法院审判案件的角度来看,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哪些问题呢?我认为,确实有必要谈一谈法官的看法。

  • 王某国与某互联网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等再审检察建议系列案
    日期:2024-06-08 点击:11次

    王某国与某互联网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等再审检察建议系列案爱民区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启动再审程序。2020年6月22日,爱民区法院以林某东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黄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孙某丽、王某莉犯诈骗罪;丁某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张某犯诈骗罪,对该6人分别判处十六年到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750000元到20000元不等罚金,该案一审刑事判决已生效。

  • 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日期:2024-03-22 点击:15次

    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建议或者抗诉的规定
    日期:2023-10-27 点击:73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建议或者抗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只有具备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且一次为限。

  •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日期:2023-10-27 点击:69次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谢某某因与**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行政执法局)、**市**区人民政府**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房屋拆除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行终1526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 律师陈某某申请会见权监督案
    日期:2023-09-28 点击:79次

    律师陈某某申请会见权监督案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依法决定监视居住后,辩护律师申请会见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会见不受时长和次数限制。人民检察院对自身执法办案中影响律师执业权利的不当行为,应当加强内部监督。

  • 涉公民代理类案监督案
    日期:2023-09-27 点击:70次

    涉公民代理类案监督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公民代理的范围和条件,但司法实践中存在公民代理人审查资质不规范等问题,部分地区甚至出现公民代理职业化等异化现象。违规公民代理人因缺乏约束,多以获取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为行为主旨,易滋生虚假诉讼、违规信访等行为,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检察机关以违规公民代理的表象为切入点,对公民代理案件进行全面排查,通过整体监督,发现了个案审查时难以发现的公民代理的共性问题,向法院提出了加强公民代理审查的具体建议,促进法院出台了公民代理审查的审查细则,通过加强审查来防范违规公民代理。

  • 重视三个环节做好民事检察监督复查
    日期:2023-09-11 点击:76次

    重视三个环节做好民事检察监督复查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程序一方面可以通过纠正错误增加检察监督决定客观上的正确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复杂的程序,层级的提高使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得到司法强化,减少涉诉信访的发生。

  •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准备材料须知
    日期:2023-09-01 点击:185次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准备材料须知当事人依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此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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