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民事抗诉案件鉴定程序应慎重
民事抗诉案件鉴定是指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检察机关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的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专门性问题,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如何正确把握鉴定程序的启动,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标准,笔者认为,应当慎重对待,严格适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办理民事抗诉案件,启动鉴定程序,首先以当事人申请鉴定为基本原则。鉴定结论是一种民事诉讼证据,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内容,当事人未申请或举证不能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而不能随意依职权进行鉴定。其次,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根据。检察机关通过对原案证据的全面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涉嫌伪证、或认定事实的证据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应当鉴定未鉴定的,通过鉴定可能查明案件事实,应当启动鉴定程序。再次,以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为补充。随着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应当更加严格地限制职权行为,但涉及国家利益等权益的,检察机关仍应当依职权予以保护。依据《民事诉讼规则》第十五条第一 项之规定,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的范围应界定为: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件,启动鉴定程序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据职权进行。二、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鉴定程序,包括:一 原审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或要求,法院应当鉴定未鉴定的;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或涉嫌伪证而有鉴定必要的;三 原审鉴定结论明显错误,有重新鉴定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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