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不宜对法院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
——法院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并未被规定为抗诉的法定事由,故检察机关对此抗诉的依据不足。
标签:诉讼程序⊙发回重审⊙抗诉
案情简介:2011年,针对某民事案件,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检察院针对该发回重审裁定提出抗诉。
法院认为:民事抗诉是检察院在认为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错误时,依法提请法院进行再审并予以纠正的诉讼活动。法院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并未被规定为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法定事由,故对法院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法律依据不足。另外,发回重审裁定仅系程序性的,对当事人诉讼请求而言并非终局性裁决。发回重审裁定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其作用在于否定既有判决,却未对案件作出肯定性的裁判,并未最终解决纠纷,故其所具有的效力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既判力。发回重审裁定因其有限的拘束力及程序性效用,在法理上决定了其不会成为最终的错误裁判,对此进行抗诉,实际上会陷于“无错可纠”的境地。故检察机关对法院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的法律依据不足,不应提出抗诉。检察机关对法院发回重审民事裁定提出抗诉的,法院应商请检察机关撤回抗诉;检察机关不撤回抗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实务要点:检察机关对法院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的法律依据不足,不应提出抗诉。检察机关对法院发回重审民事裁定提出抗诉的,法院应商请检察机关撤回抗诉;检察机关不撤回抗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案例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检察机关能否对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意见的研究意见》(陈朝仑,最高院研究室),载《司法研究与指导·研究与交流》(201202/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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