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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研究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刚性视域下的调查核实权无论是从我国检察制度发展史还是立足域外比较,调查核实权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调查核实权是法律监督的起点和后盾,能够查清违法事实,以严肃程序保证法律监督具有强制性,并体现法律监督积极主动的履职要求,是法律监督刚性的重要内核。当前,对于调查核实权还存在重视不够,职能发挥不充分,保障不力,效力不明等问题。
首席大法官张军(原首席大检察官)建议所有刑检人都研读的文章办理刑事案件,法院是最后一道防线。那么,从法院审判案件的角度来看,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哪些问题呢?我认为,确实有必要谈一谈法官的看法。
重视三个环节做好民事检察监督复查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程序一方面可以通过纠正错误增加检察监督决定客观上的正确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复杂的程序,层级的提高使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得到司法强化,减少涉诉信访的发生。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若干重点条文解读2021年8月1日,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正式施行。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案、两年申请监督期限、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调阅副卷、对虚假调解书监督、复查制度等内容是本次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修订的重点内容,通过从这些重点条文的修订背景、相关概念的内涵外延、职能作用发挥、司法适用中应注意的事项等方面来解读规则,有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修订后的规则,推动实现民事检察依法监督、精准监督。
准确适用民事检察建议和抗诉民诉法第209条规定,对于当事人的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这使检察建议的适用得到了法律保障。这改变了以往民事诉讼监督方式单一的状况,使得检察机关能够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实现对民事诉讼全过程的多元化监督。
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公诉部门在办理公诉案件中,必须摒弃“捕后必诉,诉后必判”,“疑罪从轻”等与司法公正相背离的传统观念,要树立以事实、证据为核心的案件审查制度,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并将检察监督职能贯穿在公诉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民事检察监督是一项非常必要和特别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上级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赋予当事人的最后一道司法救济途径!可为什么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离实现国家法律设定“最后一道司法救济程序”的立法目的还有很大的差距?看来,有必要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的剖析,追根溯源反思和研究该项制度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瓶颈”,以此推动有关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检察机关不宜对法院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检察机关对法院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的法律依据不足,不应提出抗诉。检察机关对法院发回重审民事裁定提出抗诉的,法院应商请检察机关撤回抗诉;检察机关不撤回抗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民事抗诉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人民法院违 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该情形包括两个方面的必备条件:第一,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第二,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检察院才能够提起再审。
民事抗诉案件中若干问题之我见 ,对于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规范提出的几点看法和建议,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各项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各种司法解释的出台,实践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将会逐步得到解决,使民事再审制度的法律监督作用真正得以发挥出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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