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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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须知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建议或者抗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只有具备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且一次为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复查准备材料须知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申请监督指南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统一人民群众来信接收地址的公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接收人民群众来信地址统一为: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收件人:第十检察厅,邮编:100726。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西办公区不再接收人民群众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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