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苏检民(行)监[2019]32000000268号
谢某某因与**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行政执法局)、**市**区人民政府**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房屋拆除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行终1526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防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本案中,**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作出的《关于启动我市防汛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关于启动我市**河流域防汛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及**区防汛防旱指挥办作出的《关于启动我区防汛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能够证明**市防汛自2016年7月4日起已进入防洪Ⅰ级应急响应的紧急状态。后**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于2016年7月4日提交的《关于**区**抗洪抢险有关工作的紧急报告》及**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关于**区**防汛抢险有关工作的回复意见》,均明确2016年7月4日**段长江水位已达10.0米左右,**侧江堤出现重大险情隐患。**区防汛防旱指挥办等四机关作出《关于**抗洪抢险的紧急通知》,要求谢某某户清除树木、杂草、钢丝网及有关构筑物,但谢某某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通知要求处理。法院认为,在上述情形下,**区防汛防旱指挥办为加固江堤,确保巡堤畅通,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全岛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组织**区行政执法局、**办事处拆除涉案房屋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另,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明确涉案房屋因防汛抢险被拆除,**区政府应当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合理补偿谢某某的房屋等财产损失,依法保障谢某某的合法权益,亦无不当。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谢某某的监督申请。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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