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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复查准备材料须知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申请监督指南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若干重点条文解读2021年8月1日,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正式施行。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案、两年申请监督期限、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调阅副卷、对虚假调解书监督、复查制度等内容是本次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修订的重点内容,通过从这些重点条文的修订背景、相关概念的内涵外延、职能作用发挥、司法适用中应注意的事项等方面来解读规则,有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修订后的规则,推动实现民事检察依法监督、精准监督。
准确适用民事检察建议和抗诉民诉法第209条规定,对于当事人的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这使检察建议的适用得到了法律保障。这改变了以往民事诉讼监督方式单一的状况,使得检察机关能够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实现对民事诉讼全过程的多元化监督。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确保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行使调查权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应当实事求是,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或者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基础上正确行使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如果需要查明有关事实,可以行使调查权。
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公诉部门在办理公诉案件中,必须摒弃“捕后必诉,诉后必判”,“疑罪从轻”等与司法公正相背离的传统观念,要树立以事实、证据为核心的案件审查制度,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并将检察监督职能贯穿在公诉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刑事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通过刑事抗诉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树立和维护法治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刑事抗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刑事案件申诉书申诉理由:请写明你认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或人民检察院决定书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是否有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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