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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几种方式从以往的并购案例来看,外资对我国境内企业的并购基本上有两种手法:外国新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以及现有合资企业的外方收购合资企业里中方的股份,或收购合资企业新发行的股权,以达到并购合资企业的目的。下面就以上市公司为例,分析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主要操作方式。
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有什么区别约收购在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收购,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90%以上时,收购人负有强制性要约收购的义务。而协议收购的实施对持有股份的比例无限制;
上市公司收购应当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公司收购流程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续期间的纲领性文件,是约束公司及股东的基本依据,对外投资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授权公司按公司章程执行。因此,把握收购方主体权限的合法性,重点应审查收购方的公司章程。其一,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其二,对外投资额是否有限额,如有,是否超过对外投资的限额。
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制度根据《证券法》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的严格性要从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开始到收购行为的结束一直存在着,信息披露的主体涉及到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到收购目的、价格、牵涉的股权关系、支付方式等一系列收购内容,真正体现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而且在整个要约有效期内每天的预售股份量和撤回情况均须及时公告,这些规定更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他们判别收购动机和收购真相提供了更可靠的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则条件证券法的域内效力及规则。依照《证券法》规定,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票5%以上的大股东,其持有公司股票每发生5%的增减,必须履行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继续购买本公司股票。证券法之域外效力及规则。根据国外反垄断法规则,上市公司收购以及超过一定金额的购并行为,必须在获得国家专门机构审查后才得以实施。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反垄断审查问题,我国尚无明确规定。
关于股份发行原则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包括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两种情况。设立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的过程中为了募集资本而进行的股份发行;新股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在运营过程中为了增加公司资本而进行的股份发行。无论是设立发行还是新股发行,都应当遵守本条所规定的股份发行原则。
关于股份和股票概念的规定 股份作为公司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具有两层含义:(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是公司资本的计算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这样,所有股份的总额就是公司的资本总额。(2)股份是股东权利义务的产生根据和计算单位。发起人、出资人只有出资缴纳股款,拥有公司股份,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同时,股东在公司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也与其拥有股份直接相关。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数额行使股东权利,如表决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等。
关于上市公司董事对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的规定 董事会表决与董事有关联的交易事项,应当有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对该类事项做出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对这类关联交易事项的监督,防止少数人操纵董事会表决,确保董事会对这类关联交易事项所做的决议能够公正合理地体现上市公司利益和大多数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设立和职责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依法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公司职务应当遵循法定规则。根据本条的规定,董事会秘书的法定职责是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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