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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专栏简介

选律师事务所,找知名律师,打放心官司。

  • 工龄优惠属于财产权益可作为遗产法定继承
    日期:2016-04-06 点击:577次

    工龄优惠是否属于财产或财产权益取决于其是否符合财产或财产权益的本质属性。在本案中,工龄在“房改房”的过程中应视为一种财产性权益。

  • 司法鉴定基本知识
    日期:2016-04-05 点击:129次

    司法鉴定基本知识伤残鉴定,是受害人(或原告)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索赔的依据;伤残鉴定书则是确定受害人(或原告)是否残疾、残疾程度的重要证据。根据伤残鉴定的残疾程度,从轻到重分为十级,其中最轻的为十级,残疾赔偿率为10%;最重的为一级,即受害人(原告)为植物人状态,残疾赔偿率为100%。

  • 执行依据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时,怎么办
    日期:2016-04-01 点击:344次

    执行依据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时,怎么办《民诉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有“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的条件,《执行规定》第18条第4项也规定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具备“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的条件。就本案仲裁调解书第二项来看,仅载明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未载明并且根据主文也无法判断谁是权利主体谁是义务主体。

  • 贵州两“杀人犯”喊冤十余年 律师认为关键时间点存疑
    日期:2016-04-01 点击:53次

    贵州两“杀人犯”喊冤十余年 律师认为关键时间点存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9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2001年8月11日,被告人唐昌华和刘文华相约到惠水县九门寨找刘忠光订购鸭苗,当天在惠水街上遇见同乡熊小阳在卖煤巴。熊将唐、刘二人约到其在惠水造纸厂的租住房处吃饭,当晚唐、刘二人在熊处住宿。

  • 在微信群里骂人、承担赔偿责任吗
    日期:2016-03-31 点击:169次

    在微信群里骂人、承担赔偿责任吗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同时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北京最长产假7个月、其它省的假期又如何
    日期:2016-03-31 点击:47次

    北京最长产假7个月、其它省的假期又如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另外,根据国家规定,按照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以享受3天婚假。

  • 没借条,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能胜诉吗
    日期:2016-03-30 点击:129次

    没借条,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能胜诉吗201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由于其功能的多样性、使用人数的广泛性,广受大众喜爱。微信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黄岛法院向“任性”公司开出10万罚单
    日期:2016-03-30 点击:84次

    黄岛法院向“任性”公司开出10万罚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四种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是人民法院常用的一种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如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有关单位有协助扣留、提取的义务。

  • 欠债不还不申报财产 法院搜查同一首歌并拘留一人
    日期:2016-03-28 点击:55次

    欠债不还不申报财产 法院搜查同一首歌并拘留一人由于涉案公司的行政总监在搜查过程中情绪激动并不配合法院工作,执行法官最终决定将其和财务人员带回法院做进一步调查。在后续的调查中,因财务人员配合调查并具结悔过,法院宣布对其调查结束。行政总监则因存在拒不履行义务及妨碍执行的行为,法院决定对其予以司法拘留。截至下午6点,同一首歌没有负责人出面与法院沟通,后续的执行有待同一首歌的履行情况。

  • 24种庭审的蹩脚发问
    日期:2016-03-28 点击:70次

    24种庭审的蹩脚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3条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许可,也可以发问。”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是证人出庭申请人,应当由辩护人先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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