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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两“杀人犯”喊冤十余年 律师认为关键时间点存疑

日期:2016-04-0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05次 [字体: ] 背景色:        

贵州两“杀人犯”喊冤十余年 律师认为关键时间点存疑

2016年3月28日,贵州省检察院确认,他们已经受理了唐昌华和刘文华杀人案的申诉,检察院目前正在通过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调调取卷宗。这是两人喊冤十余年后的重大进展。

杀人案发生一年后突现“重大嫌疑人”

2002年8月22日夜里,唐昌华被警察带走。他离家前的最后一句话是:“你们一定是弄错人了。”

2001年8月13日上午9时许,在贵州省惠水县和平镇造纸厂公路边,有人在排污沟内发现一具尸体。死者双手双脚被红色尼龙绳反捆于背上,头部口鼻被胶带缠绕多道。封口胶特征为黄底红字,文字内容是“贵州东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法医鉴定,死因是被封口胶缠绕口鼻窒息死亡。

当日,惠水县公安机关即查明,死者熊小阳,男,35岁,家住惠水县抵季乡青山村戎翁组。死亡前,在惠水县造纸厂内的蜂窝煤厂做临时工,用人力车拉煤球卖,暂住于惠水县造纸厂民房。

警方随后对熊小阳被杀案展开侦破工作。很多青山村熊小阳的亲戚成了重点调查对象。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青山村有传闻,熊小阳的父亲熊忠友和熊小阳的妻子有性关系,熊小阳也是因此负气出走,只身到惠水县城打工的。当时,交通不便的青山村到惠水县城需要一天的路程,光步行路程就需要四五个小时,很少人会选择去县城打工。

熊忠友本人回忆,他被警察带到惠水县公安局后,警察问他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要他交代和熊小阳妻子的关系。他说,那些都是村里的谣传。熊小阳和妻子很恩爱,在熊小阳到县城打工以前,一共和妻子孕育了4个孩子。熊小阳之所以离家打工,是因为家里实在太穷了,只务农根本养不活一大家子人。

警方调查了几名熊小阳的亲属后,没有获得什么进展。熊小阳被杀案的调查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2002年7月24日,熊忠友到惠水县公安局刑侦队询问侦破进展。当警察问他想没想起什么新细节时,熊忠友说,他想起来,2001年8月16日晚上,同村的唐昌华到熊小阳二叔熊忠伦的家里做客,说了一些奇怪的话。

警方随后找熊忠伦调查取证。2002年8月23日,熊忠伦告诉警方,自己和唐昌华的关系一直比较要好。2001年8月16日晚,唐昌华来他家吃饭,劝他最近少出门,没有要紧的事就装病也可以;熊小阳的事要少管,免得在刑警队吃亏,这让他感到很奇怪。熊忠伦同时告诉警方,他听说,2001年8月11日,唐昌华和刘文华到惠水县去买鸭苗。

唐昌华和刘文华因此被列为重大嫌疑人。唐昌华,男,1963年10月13日生,家住惠水县抵季乡青山村达架组。刘文华,男,1971年5月16日生,和唐昌华同属达架组。

唐昌华后来会见代理律师周立新时说,自己当初之所以和熊忠伦说那些话,是因为当时警方把调查对象集中于熊小阳的亲戚,很多人都被警方带走调查过。唐昌华担心和自己关系要好的熊忠伦因此受到牵连,所以才好心提醒他。他没想到,这样一席话让自己遭遇了牢狱之灾。

2002年8月22日夜里,惠水县公安局刑警把唐昌华、刘文华从家里带走。唐昌华的儿子唐天付回忆,当天夜里,警察来“砸门”,当时是达架组组长的父亲以为是乡亲有急事要帮忙,只穿了内衣裤就从床上爬起来开门。唐昌华看到好几名警察来到自己家,完全懵了。他当即被戴上了手铐,离家前的最后一句话是:“你们一定是弄错人了。”

同监室人员证实唐昌华受审后身上带伤

姚凯、刘昌平称,他们看到唐昌华整个臀部和大腿前后、膝盖等处全是紫血条块,“密密麻麻,惨不忍睹”。

唐昌华和刘文华被警方带走后,开始接受警方的审问。在侦查阶段,唐昌华共有口供12次,其中无罪口供9次,认罪口供3次。刘文华共有口供15次,其中无罪口供12次,认罪口供3次。两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全部是无罪口供。

律师提供的卷宗显示,两人各3份认罪口供均是2002年9月24日至27日之间记录的。而这3天,唐昌华和刘文华并不在看守所内。当时和唐昌华一起拘留在看守所的同监室嫌疑人姚凯、刘昌平,在唐、刘二人一审时的代理律师何健、王荣高进行调查询问时说,唐昌华在长顺县看守所拘留期间,曾经在9月底被带离过看守所3天。离开之前,唐昌华身上没有伤痕,回到看守所后,他两天没有吃饭,姚凯、刘昌平均看到,唐昌华整个臀部和大腿前后、膝盖等处全是紫血条块,“密密麻麻,惨不忍睹”。唐昌华还告诉他们,这3天他去了惠水县公安局受审,在受审期间遭到了殴打。长顺县看守所所长刘燕兵也证实,唐昌华从外面回来后因伤有一周没有参加训练。根据警方提供的提审记录,9月24日至27日,唐昌华、刘文华二人确实在惠水县公安局受审。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9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2001年8月11日,被告人唐昌华和刘文华相约到惠水县九门寨找刘忠光订购鸭苗,当天在惠水街上遇见同乡熊小阳在卖煤巴。熊将唐、刘二人约到其在惠水造纸厂的租住房处吃饭,当晚唐、刘二人在熊处住宿。

民事判决书中显示,唐昌华认为,熊小阳在外打工时间长一定有钱,便与刘文华共谋,以熊小阳妻子在家打柴跌断了脚、叫熊拿钱去治疗为由,将熊骗出来,然后对其实施杀人抢劫等有关事宜。刘表示同意。

2001年8月12日,唐昌华在惠水街上购得作案用的黄色胶带和红色尼龙绳,唐、刘二人还选择好作案地点。次日凌晨4时许,二人到熊小阳的居住地以回家为由,将熊骗至事前选好的作案地点,唐昌华趁熊小阳不备将其摔倒在地,将熊双手反扭于背部,用膝盖压在熊的身上。刘文华用胶带将熊的嘴、手缠住,唐昌华用绳子把熊的手脚捆好后又用胶带缠熊的头部。唐、刘二人从熊的衣服荷包及内裤包里抢走人民币170余元,并将熊抛入排污沟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熊小阳因窒息死亡。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唐昌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禹光秀、熊忠友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元。二、被告人刘文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禹光秀、熊忠友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0元。

一审宣判后,唐昌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无作案时间,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是在侦查机关对上诉人刑讯逼供下作出的。刘文华亦以此理由提出上诉。

2004年3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中,被贵州省高院认可的12项证据中,有7项是唐昌华、刘文华及其他证人的证词。唐、刘二人的证词内容均来自于那3份认罪口供。对于律师何健等人提供的证明唐昌华受到刑讯逼供的调查笔录,法院认为与熊小阳被杀没有必然的联系而未采纳。

律师认为多项证据表明关键时间点存疑

几个人都在证词中提到,订鸭苗那天是晴天。但根据惠水县气象局出具的证明,2001年8月12日天气是阴有小雨。

在唐昌华的十几份笔录中,唐昌华大多记不清楚他和刘文华去惠水县买鸭苗的准确日期,只记得是2001年8月的一个周日。他和刘文华还记得,在找到中间介绍人刘忠光订鸭苗的下午,刘忠光曾带着他们二人到他家对门小卖部打电话给鸭老板刘世洪,连续打了两次,共收费3元。唐昌华还清楚地记得,他是从“羡塘信用社”取得贷款4000元的第二天就和刘文华一起去订鸭苗的。

警方确认唐昌华和刘文华订鸭苗时间的主要证据有两个:一是刘忠光的证词,他称,鸭老板刘世洪在8月9日(周四)给他送来了一批鸭苗,“两三天以后,唐、刘二人来找我联系订鸭苗”;另一项证据是唐昌华自己的证词。

唐昌华后来会见律师周立新时说,自己的证词是这样被警方取得的。“当时警察龙金文拿了一个电话费查询清单在我眼前一晃,说他们已经查询了电信局,我打电话订鸭子的时间就是2001年8月12日。”唐昌华当时要求看一下那份清单,但是遭到拒绝。出于对警方的信任,唐昌华据此确认了订鸭苗的时间就是8月12日。

但是,蹊跷的是,这份关键的电话费查询清单并不在警方提供的侦查卷宗内。在两次法院审判中,所采纳的证据也没有这份电话费查询清单,致使关键时间点存疑。

而刘忠光的证词遭到了刘世洪的否认。刘世洪在接受唐昌华代理律师询问时曾说,孵出鸭苗的周期是28天,因为周六和周日是卖鸭苗的时间,为了节省成本都要把孵出鸭苗的时间计划到周五,因此不可能在一个星期四为订户送鸭苗。同时,刘世洪在接受警方问询时回忆,当时刘忠光问他有没有鸭苗出售,他回答说:“这两天没有,要到古历6月二十几才有。”而2001年8月12日是农历(即古历)6月23日。周立新认为,根据刘世洪的回答,唐昌华打电话的日期在农历6月20日之前才符合逻辑。

据周立新查询,8月12日当天的天气也不符合几个人的证词。唐昌华、刘文华、刘忠光都在证词中提到,订鸭苗那天是一个晴天,他们去打电话的时候,“太阳落坡一会儿”。但是,根据惠水县气象局2015年11月6日出具的证明,8月12日惠水县的天气是阴有小雨,降水量5.5毫米。

在卷宗中,还有一项证据表明,唐、刘二人订鸭苗的时间是8月5日,即12日的前一个周日。根据唐昌华提到的贷款,警方查到了当时的贷款记录。根据该记录,2001年8月2日和3日,“羡塘信用社”为唐昌华办好贷款手续,8月4日贷款到位,因此按照唐昌华的供述,第二天就去订购鸭苗,即8月5日。8月5日的天气情况也符合唐昌华等人的供述。根据惠水县气象局的记录,那一天除了早上8时到10时有雾以外,都是晴天。8月5日是农历6月15日,也符合刘世洪的对话逻辑。

作案工具来源不明家属不认可杀人动机

家属称,刚获得近万元贷款的两个人,会合谋为170元杀害同乡,这不符合常理。

根据法医的鉴定,熊小阳是窒息而死。而导致其窒息的,是有人在其面部缠绕了大量上面印有“贵州东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胶带。

根据唐昌华和刘文华3份认罪供词的描述,胶带是“从惠水街上西门一杂货店购买的”,并有现场指认照片。但是,律师提供的卷宗显示,该杂货店的老板张安寿却否认自己出售过这样带有明显特征的胶带。另一店主杨殿林不仅明确否认销售过这样的胶带,还表示这种印有公司名称的胶带都是公司自己定制的,基本局限于公司内部使用,不会对外销售。

这一说法得到了贵州东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证实。该公司在2003年4月9日发布说明称,2000年10月,因公司下属药业公司业务需要,印制“贵州东伟药业有限公司”的胶带,但因印刷厂的工作疏忽,错印成“贵州东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没有接收,退回了印刷厂,让其自行处理。

另外,关于杀人动机,按照法院认定的说法,唐昌华和刘文华是见财起意,谋财而害命。但是,唐昌华和刘文华二人是村里最先拥有摩托车的两个人。唐昌华的儿子唐天付说,唐昌华也是村里在惠水县做生意最早的几个人之一。唐昌华被捕之前贷款,是打算去贵阳市内开一家门面做山珍生意。而刘文华是村里有名的木匠,那时候村里大多数人还住着木屋,找刘文华做活的人很多。他们两人都比在县城卖粗制煤巴的熊小阳要富有。更何况,刚从银行里贷出了近一万元的唐、刘二人,合谋为了170元杀害一个相熟的同乡,这并不符合常理。

检察院已受理申诉正在协调调取卷宗

检方称,在拿到卷宗起的两个月内,会明确答复是否进入下一步司法程序。

自从唐昌华被拘留以后,他的家人一直在为他伸冤奔走,仅代理律师就换了3次。周立新律师是唐昌华的第四任代理律师,今年1月,周立新向贵州省检察院递交了申诉书。周立新说,这次申诉过程是他和刘文华的代理律师王宗跃一起和检察院努力沟通的,他所列举的疑点是两人共同研读卷宗后得出的。

3月28日,贵州省检察院刑事申诉科检察官吴女士会见了周立新。吴女士说,申诉检察院目前已经受理了,她仔细阅读了周律师递交的申诉书,认为有关疑点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目前,检察院在调取卷宗环节遇到了阻碍。黔南州中院害怕卷宗在移交过程中丢失,不愿意让贵州省检察院调取,希望他们能够来法院查阅。但是吴女士认为,为了彻底查明真相,可能需要反复查阅卷宗,这样每次都需要去黔南州中院太不方便,费时费力。因此,他们正在通过省高院从中协调,希望最终能够拿到卷宗。在拿到卷宗起的两个月内,检察院会明确答复周立新,是否进入下一步司法程序。

探访

命案之后的三个家庭

熊小阳被杀时,他的4个孩子都很小。此后,他的妻子和孩子一直跟着他的父母生活。直到今天,熊小阳的尸首也没有回家,在父亲熊忠友看来,这是一件非常痛心的事情。熊小阳的死,让他们家丧失了主要劳动力,只会种田的熊忠友无法让一大家子过上更好的生活。随着几个孩子长大,家里的木屋也无法容纳这么多人。前年,熊小阳的妻子借钱盖起来一栋二层小楼。

熊忠友也纳闷,为什么会是唐昌华和刘文华杀害了他的儿子。唐家和他们家关系一直都很好,连吵架都没有过。“你要让我自己怀疑,我肯定怀疑不到他们。”如果现在又说凶手不是唐、刘而是另有其人,老人也只能无奈接受,“我们听政府和警察的”。

唐昌华和刘文华目前在贵州凯里监狱服刑。家属说,法院为了强制执行判决中规定的赔偿款,将两家养的猪和耕牛全部没收。

没有了耕牛,刘文华的妻子只好出去打工。为了赚到更多的钱,她选择了收入高但风险也高的工作:在黑煤窑里做矿工,每天下井用竹篓背煤,按照每天背出的公斤数算钱。家里的孩子就由当时年近70岁的婆婆照顾。3个孩子中两人初中毕业,最小的女儿上完初二就辍学了,都外出打工。如今,只有80多岁的刘文华母亲一个人,守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建的木屋内。

靠着一头小牛犊和亲戚的救济,唐昌华的妻子郭秀琴种田支撑着整个家。那时候,唐天付只有16岁,弟弟唐兴雄12岁。2004年前后,唐天付初中毕业后外出打工,现在是一名工程车司机。唐兴雄读到高中毕业,现在跟着亲戚学汽车修理。现在,唐昌华被抓走前向信用社贷的款,家里还没有还完。为了还钱,今年50多岁的郭秀琴在村子附近干体力活,搬运修筑水坝用的石块。唐天付和唐兴雄这两年相继结婚,唐天付已育有一子。唐天付说,“我们都盼着爸爸出狱,他就能看到自己的孙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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