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法院向“任性”公司开出10万罚单
针对法院签发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而拒绝协助执行,还擅自将法院冻结的30000元工程款支付给被执行人……这家公司太任性了。近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向日照市某有限公司开出“罚单”,给予该公司处以罚款100000元的执行决定,并责令限期缴纳。
早在2009年6月,青岛市黄岛区居民韩女士购买曲某某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房屋一处。房款交付后,曲某某却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协助韩女士办理相关的房屋过户手续。2010年10月,韩女士将曲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曲某某履行办妥房屋产权证及过户手续并由曲某某支付违约金及诉讼费用50000元。经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了韩女士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曲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判决生效后,曲某某一直未履行,2012年1月,韩女士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被执行人曲某某下落不明,该案只好中止执行。2015年10月,韩女士申请法院恢复对该案的执行,并提供了被执行人曲某某在日照市承揽工程的线索。2015年12月19日,执行法官赶赴日照市对被执行人曲某某的财产线索展开调查,并发现被执行人曲某某在日照市某有限公司尚有3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执行法官当即对该笔款项进行冻结,并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扣留被执行人曲某某所有的应付款30000元。但该公司在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之后并擅自将应付款30000元工程款支付给了被执行人曲某某,导致该案款无法执行到位。鉴于该公司拒不协助妨碍法院执行的违法行为,黄岛区法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追回已支付款项,并对其处以罚款100000元的制裁。
黄岛法院执行局局长宗桂平介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四种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是人民法院常用的一种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如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有关单位有协助扣留、提取的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对单位及负责人进行罚款。
慑于法律威严,该公司已将支付的30000元工程款予以追回,并按期向黄岛法院缴纳了100000元罚款。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来源:青岛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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